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2004年3月16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同日施行)

第一条 结合连云港仲裁事业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章程》(下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如有必要,主任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章程》的规定,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
期间本会的重要事务。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会议由秘书长召集,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遇特殊情况需要会议解决,主任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七条 秘书处对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建立督办措施,由秘书长督办,定期向主任或副主任汇报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本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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