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仅供内部管理,与仲裁规则无附属关系。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2004年3月16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同日施行。同年11月3日主任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仲裁各项职能作用,促进连云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属于本委的咨询机构,在本委章程、本制度和本委会议、主任会议的授权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具体人选名单由本委秘书处提出,经本委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
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分专业设置工作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委员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案件疑难咨询和办案责任认定。
  第五条 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疑难事项限于仲裁办案过程中的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
上述问题由仲裁庭决定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仲裁庭应认真审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咨询建议或意见,但原则上,该咨询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仲裁庭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该咨询建议或意见作为办案依据。
  第六条 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的办案责任认定事项是指《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上述问题由本委秘书处提起。秘书处提起原由可以不限于自行主动调查及当事人投诉查实。相关仲裁员应认真配合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由本委秘书处交本委仲裁员评审及监察小组参考。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通过咨询会议方式,经充分讨论,提出相应咨询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咨询会议,由主任决定参加会议的具体委员人数和委员名单。
原则上,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到会并说明情况。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咨询会议时,与会人员的咨询建议或意见,可以形成具体的书面咨询建议或意见,与会人员应在书面咨询建议或意见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名人员,视为未参加会议。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要求,本委秘书处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工作,本委给予相应报酬。具体取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修改、废止,由本委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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