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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秘书处日常工作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秘书处各项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考勤工作由行政管理部具体负责。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考勤、请假情况建立登记台帐,作为相关考核、测评的重要内容。
2、秘书处工作人员每天上班,原则上应先到行政管理部签到,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通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同意。
各人每天主要工作情况应记入当天工作日志备考。
每月月末,行政管理部将考勤情况汇总公布并报秘书长。
3、工作人员请假须履行相关手续。半天之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半天以上经秘书长同意,并报行政管理部审核、登记。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秘书长审批。
请假须所在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后,相关人员方可离岗。
4、请假事由消失或假期届满,相关人员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到行政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
5、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公),一天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一天以上须经秘书长批准,并须事先到行政管理部登记去向。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相关人员当年内不得参与先进评比。
7、秘书处工作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15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办文
1、制发公文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公文使用的文种、格式、行文规则及公文办理、立卷、归档、销毁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凡以秘书处名义制发的文件,须报送秘书长审阅并签发后,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
3、各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制发文件。
4、秘书处收到的各类公文、信函等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登记,交秘书长阅批后按规定传阅、办理。
5、传阅文件,由行政管理部制作传阅单,按秘书长阅批意见交各部传阅。传阅完毕,及时交还行政管理部。传阅时间一般限于一天之内,力求快阅快传,严禁私自抽取文件。
6、秘书处文印管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除与秘书处各项工作或管理有关的材料外,外来材料如需在秘书处复印,一律按有关规定收费。
7、行政管理部根据仲裁实际情况,可以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将秘书处每月仲裁办案情况以仲裁月报形式寄送国务院法制办及省政府法制办备阅。
三、办会
1、秘书处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决定秘书处各项重要日常工作。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或各部负责人参加。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一次,因故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的,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准备、记录,并督促检查、通报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秘书处会议议事范围:
(1)拟定对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秘书处重大方针、政策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事项;
(3)研究有关秘书处自身建设的问题,审议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4)对秘书处各部目标任务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通报秘书处主要工作情况,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需要由秘书处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2、周工作例会:具体落实秘书处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每周一上午召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或各部负责人参加。由各部汇报上周工作情况,提出各部本周工作计划及工作建议或意见,经会议确定后,认真组织落实。
3、部门会议:各部内部具体检查、落实秘书处周工作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的会议。每周五下午各部分别召开,部负责人主持。由部门各工作人员汇报一周工作情况,提出下周个人工作计划、工作建议或意见;讨论、检查部门各项工作任务和制度执行完成情况;明确部门各工作人员下周具体工作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四、财务管理
1、基本要求
(1)坚持经费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秘书处经费由行政管理部按照年度计划和处领导研究批准的开支计划统一掌握使用;经费支出一律实行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严格执行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的审批制度,非经批准不得购置专控商品。
(3)加强票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各种收费票据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登记、收回管理手续。会计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财务防范工作,提取5000元以上现金应安排两人以上提取。
(4)坚持财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正确组织收入,合理支出。
2、工作规范
收入:
(1)秘书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非业务收入。
(2)业务收入和非业务收入应分别使用不同的收款发票。业务收入使用由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3)业务收入按照本会仲裁收费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按规定到行政管理部预交仲裁费用后,会计人员开具盖有秘书处财务专用章的预收款票据;案件审结后,由会计人员换开财政统一收费票据进行结算。
禁止任何先开票后付款现象的发生。
(4)原则上,仲裁费用一律不予减免。对特殊情况,确需缓交仲裁费用的,由当事人按规定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长通过秘书处会议决定,且必须办理缓交费用有关书面手续。
秘书处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释本事项。
(5)严禁秘书处出纳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擅自收取秘书处任何有关现金。出现当场不收现金则无法收取的特殊情况,应先向秘书长汇报,经同意后,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能收取现金,但必须在二日内,将现金如数交会计出纳人员入帐。
支出:
(1)秘书处支出实行计划用款、“一支笔”审批制度。
(2)正常业务支出须事先申请,并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等有关手续。
报表:
(1)会计除应制作主管部门要求制作的各种财务报表外,还应制作下列报表:1、收入月报表;2、支出月报表。
(2)收入月报表和支出月报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秘书长审核。
临时借款管理:
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务借款,统一由秘书长审批。无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况,不办理个人借款。特殊情况借款,应于半年内归还,无故不还,从工资或奖励资金中扣还。
五、档案管理
1、本制度所称档案包括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所有仲裁文书、办案材料以及各类文件、信函等。
2、行政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管理的各项程序。档案管理应逐步做到“四及时”,即及时登记、及时传阅、及时办理,及时归档。
3、加强仲裁案件卷宗管理。仲裁案件登记立案后,由立案人员将全部立案卷宗及时按规定移交办案秘书;案件办结一个月内,办案秘书应将全部办案卷宗整理后,按规定移交事后监督人员进行程序审核,审核完毕,由办案秘书或其他专门档案人员装订后,交行政管理部归档。
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移交卷宗的,按规定进行交接。
4、档案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档案中涉及的机密事项不得泄露,对档案的查、借、阅以及其他方式利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按保密制度执行。
5、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尤其是有关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尊重仲裁庭办案权利,做到不该参与的事务不参与、不该看的档案不看,并不得随意就职责外事务表态、发言、提问。
6、秘书处工作人员遇工作调动、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由行政管理部核实,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调动、调整或其他手续。
六、印章管理
1、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其他专用章)由秘书长委托行政管理部专门人员保管。
2、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的文件、信函、法律文书等,如需加盖仲裁委员会或秘书处印章,承办人必须报请秘书长同意并签批意见,经行政管理部登记后方可用印。
3、秘书处仲裁办案有关专用章,根据用章需求,由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秘书长签字批准,秘书处出具书面证明,方可按规定刻制。
4、秘书处财务专用章实行双人管理制度。
5、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所有印章均不得在空白纸张上使用。除非确有必要,任何文书或介绍信不得预先盖章,事后取用。
6、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不得用于任何不符仲裁业务目的的其他经济活动。
七、日常学习
1、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认真学习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尤其要注重仲裁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律的学习,适应仲裁岗位规范的要求。
2、学习采取自学、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学习要注重实效。
3、学习要视时势需要,要分重点,要有书面笔记。
4、必要时,秘书长可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到外地仲裁机构或相关单位交流、学习。
5、行政管理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秘书处日常学习计划,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6、根据仲裁事业发展实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秘书处可以逐步安排专人到有关单位进修、学习。
八、卫生
1、卫生标准
各类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无闲杂文书堆放;门窗、墙壁、天花板无积尘、尘网;地面无烟头、纸屑或果皮壳等杂物;各种卫生容器保持清洁。
2、分工
各部门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人员负责打扫,走廊、楼梯等公共卫生由各部轮流清扫,具体排期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秘书处会议室、仲裁庭等处卫生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打扫。
3、检查
各部门室内卫生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行政管理部可以定期抽查;走廊、楼梯等公共卫生由行政管理部不定期检查。凡检查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可责令重新清扫。 |